关于欧盟洗涤剂法规Detergents Regulation (EC) No 648/2004的修订,截至目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完成了一读,为后续与欧盟委员会进行机构间谈判打好了基础。
该法规修订范围涉及数字标签、产品护照、生物降解性要求和微生物限制、致敏香料、磷限制和要求、禁止动物实验等相关方面。
其修订旨在使制造商和进口商的义务与欧盟其他法规的义务相一致,促进贸易的同时确保加强对消费者和环境的保护,以向更加道德和可持续迈出重要一步。以下主要回顾一读修订文件中提及的微生物相关内容,未来具体实施条例以欧盟官方出版最终文件为主。
近几年出现的新型洗涤剂添加活微生物作为活性物质。但因为微生物自身的生物学特性和增殖能力,它有能力在不同环境中存活和繁殖,并产生一系列代谢物和毒素,因此其潜在危害和风险不容忽视。
微生物作为本次法规大范围修订的重点关注内容,文本中不仅单独列出了第五条“含有微生物的新洗涤剂”,同时增加附录二列举说明相关产品其应当遵守的要求。
文件指出“由于微生物无须根据(EC)No 1907/2006号法规或任何其他欧盟立法进行登记,要求制造商证明其预期用途是安全的,因此只有在明确确定微生物并有数据证明其使用是安全的情况下,微生物才有资格用于洗涤剂中,并须符合有关其安全性的具体要求”。
因此,应制定关于洗涤剂中微生物安全的统一规则,以及供经济经营者证明符合这些规则的相关测试方法。当含有微生物的洗涤剂的成分中含有致敏成分时,必须限制其投放市场的形式。
为确保对人体健康的高度保护,即使是对敏感人群,以喷雾形式投放市场的含微生物洗涤剂也应遵守具体规定,确保安全使用。评估和管理含有微生物的洗涤剂所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当它们是喷雾形式或将用于食品或与食品接触的表面时。
相关定义
首先是相关定义的明确和调整。涉及有“微生物” “添加” “洗涤剂” “含微生物的洗涤剂”和“基因编辑微生物”。具体如下。
微生物的定义来源于Regulation (EU)No 528/2012 Article 3(1),point (b)。
针对本法规中“微生物添加”的“添加”指的是洗涤剂或者表面活性剂产业链条任意环节中参与者添加的任何成分,但杂质不算作“添加物”。
对“洗涤剂 (detergent)” 定义的说明中,补充并点明了“微生物”的应用。单独解释了什么是“含微生物的洗涤剂(detergent containing micro-organisms)”,即添加了一种或多种微生物的洗涤剂,而其中的微生物可以单独添加,也可以通过洗涤剂某一种成分添加。
基因编辑微生物指的是利用基因或细胞技术或任何其他非自然交配或自然重组方式改变遗传物质的微生物。
措施
第三十一条指出,欧盟委员会应评估本条例各项要求的有效性和相关性,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应包含对本条例如何实现其目标的评估,并应至少包括某些内容。其中第一条单独强调了“关于含有微生物的洗涤剂,附录Ⅱ中允许或禁止在洗涤剂中使用的微生物或微生物菌株清单,以及附录Ⅱ的其他条目是否适合确保这些产品对健康和环境的安全”,含有微生物的洗涤剂要求(即原文附录Ⅱ) 见表1。
除附录Ⅱ以外,附录V部分指出部分成分无论浓度多少,都应写明。其中就包含了微生物,其他的还有酶、光学增白剂、香料。
同时,含有微生物的洗涤剂标签上还应标明以下信息 :
产品不得用于食品或与食品接触的表面的说明或预防性声明,除非根据技术文件中提供的风险评估,该产品用于此类用途是安全的;
表明产品的保质期;相关的使用说明或特别注意事项 。
所有有意添加的微生物清单,提供其分类(属、种、菌株)、ATCC或IDA编号或分类(属、种、菌株)、 ATCC或IDA编号或DNA鉴定文件及其在产品中的浓度 。
其在产品中的浓度;其浓度应表示为每体积(per volume)或重量(per weight) 的活性单位数,或与微生物相关的任何其他方式,如每克菌落形成单位(cfu/g).
转载自:化工好料到haoliaodao.com
来源:表面活性剂发展中心